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克孜勒苏柯尔克孜案例4
分类:客户案例 发布时间:2021-10-16 19574次浏览
镇江讨债有限公司参股合作公司恶意拖欠货款及追收货款法律案件:原告佛山XX**XX...

镇江讨债有限公司参股合作公司恶意拖欠货款及追收货款法律案件:原告佛山XX**XX公司(下列简称“**”光电公司)和被告佛山XX**照明有限公司。,有限公司(下列简称“*”照明公司)一直与对方有业务往来,**照明公司向**光电公司订购LED灯**光电公司根据**照明公司的订单提供货物。**照明公司最初按协议付款,但**照明公司自2014年10月开始未能按时付款,除2015年2月、3月、4月付款之外,**照明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共7个月未付款,且**照明公司已退款,上述货款已被**光电公司多次催收,但未果

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现委托我公司代理处理,希望尽快获得赔偿

(2015年7月29日,我所接受**光电公司的委托。在严肃研读案卷之后,我方律师认为应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并查封对方财产

为了成功、立即地取得委托公司的付款金额,办案律师从余方面入手,与对方进行了多次沟通,设法调解并尽快得到付款。为了成功拿到货款,为之后的执行做好准备,我律师多次与委托人沟通,大力寻找对方财产线索,还申请了财产保全,顺利封存了对方财产。经双方调解,于2015年8月31日达成还款协议,2015年9月1日,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。调解书出来之后,律师立即申请强制执行。在法官的配合之下,**照明公司的资产被拍卖或变卖

除了与委托人的纠纷之外,**照明公司在买卖合同之上与外人也有同样的纠纷,外人向佛山市X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**照明公司破产清算。办案律师立即向**照明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申请债权人及参与分配。2020年9月10日,**照明公司经管理人审核的破产财产已处理完毕,**光电公司已取得破产清算分配资金。委托公司对此结果非常满意

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民事调解:

原告和被告确认,截至2015年9月1日,被告佛山**照明有限公司仍欠XX**XX公司xxx.9元货款,利息85840.06元,退货包装30810.7元,律师费30000元,合计xxx.66元

争议焦点

所欠套项能否落实到位

律师意见

本案属于销售合同争议案件。在合作的过程之中,很多当事人开始生活在合作客户的信任之中,对很多细节条款没有清楚约定。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相似情况时,要有证据意识,注意收集相关证据,以便更糟糕更慢地达到预期目的。